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