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其他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