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二、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七条 二、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