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二、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六条 二、 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