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