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八章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