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71.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