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年)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年) 九、 九、 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 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三) 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四) 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五) 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 (六) 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七) 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八) 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 (九) 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