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