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