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