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