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