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五、 失票救济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五、 失票救济 第二十六条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