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五、 失票救济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五条 五、 失票救济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