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