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七、 票据背书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一条 七、 票据背书 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