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五、 失票救济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五、 失票救济 第三十八条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