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