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五、 失票救济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七条 五、 失票救济 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