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