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一)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第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