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员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