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十六条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