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