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