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