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