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