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