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一)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第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