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