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