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三)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