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