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