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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