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二)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 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