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