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