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