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条 少年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