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