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