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审判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审判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者确实无法到庭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近亲属到庭,并在宣判后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