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审判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审判 第二十九条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