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