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