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