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